2012年11月10日 星期六

行銷與褻瀆?



 




 




昨天到一封來自某略具規模的出版事業來信,內容大致是在詢問我:是否願意讓我的部落格平台做『某企業』的廣告行銷,以及有多少意願,在我自己的作品內做『合理程度的置入性行銷』?而對方的條件是『願意提供多方面的出版管道』。




 




姑且不論其實質利益有多廣,光是要我在自己的作品內做『產品廣告』對我而言就具備很大的難度,也很讓我排斥。




 




我怎麼可能讓自己筆下的角色,老是有機會吃『麥當勞超值晚餐』,還要沾『低鈉低鹽的可果美番茄醬』,再來一杯『低卡可口可樂』,吃完後還要用『資生堂』粉底來補妝,最後坐上『喜美八代』離開,半路上買一份『必勝客買大送小』的超值餐回家給穿著『愛迪達』的大兒子和穿著『耐吉』跑鞋的小女兒?




 




這種事,以目前還沒找尋到藝術與通俗平衡的我來說,完全辦不到。




 




我想,市場進入文學並不像進入職業運動一樣簡單,讓棒球員穿上印有『瑞穗鮮乳』的廣告會比較簡單。但要在文創作品裡加上品牌,我覺得...這根本是要扼殺我。畢竟...應該沒有人看過有畫家在自己的畫作裡畫出『迪士尼』的標誌,也不會有鋼琴家在自己的樂譜裡出現『NOKIA』的標準鈴聲吧...




 




經濟學裡有一個比喻叫做『女兒的額頭』,內容是這樣:某位知名企業要花50億美元(媽呀,真是天文數字)和你買一樣東西:




 




你女兒的額頭。




 




然後,在她的額頭上刊登廣告,不論她讀小學、國中、上百貨公司、逛街、交男友、到讀大學,甚至到了要進棺材,人們都會看到她額頭上『XX品質,堅若磐石』的字樣。




你賺到了驚人的財物,但犧牲的,『只』是你女兒的尊嚴。




 




請問:有多少父母願意賺這50億元?




 




馬英九總統結束早安會議後,當他轉身離去時,幕僚看見他西裝背後寫著『王品牛排,現正優惠中』的字樣,那會是多麼可笑的事。如果是警察呢?軍人呢?每台警車貼滿商業廣告,當警察下車時,防彈背心寫著『小美冰淇淋』,請問...警察的公權力無損,但總有一種東西失去了,猜猜看是什麼?




 




我想,創意產業的精神,在很大的程度上,和『女兒的額頭』是一樣的。




 




 





1 則留言:

  1. <p><font size="3" face="&#x0065b0;&#x007d30;&#x00660e;&#x009ad4;">『合理程度的置入性行銷』?這到底有多合理,是你的『理』</font></p>
    <p><font size="3" face="&#x0065b0;&#x007d30;&#x00660e;&#x009ad4;">還是他的『理』,『願意提供多方面的出版管道』,這很吸引</font></p>
    <p><font size="3" face="&#x0065b0;&#x007d30;&#x00660e;&#x009ad4;">人,但是也很模糊,什麼是『提供多方面的出版管道』,總之</font></p>
    <p><font size="3" face="&#x0065b0;&#x007d30;&#x00660e;&#x009ad4;">我執著的認為這還不算是『褻瀆』那麼沉重,但是確實挑動了</font></p>
    <p><font size="3" face="&#x0065b0;&#x007d30;&#x00660e;&#x009ad4;">文人墨客的尊嚴界線。 <img src="http://l.yimg.com/f/i/tw/blog/smiley/39.gif"/>&nbsp; </font></p>
    [版主回覆11/19/2012 22:18:45]慢慢進入了電子書時代,很多網路作家一個個接受了廠商的利誘。
    以後電子書頁面周邊都會有目不暇給的廣告。
    書籍方面,以後不論再怎麼偉大的作品,裡面只要涉及某種商品,書裡就會夾著一張廣告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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